网络亦有法,造谣需担责
2018年12月24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原告吴亦凡诉被告吴某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12月22日,被告已通过微博账号向吴亦凡公开致歉声明。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尤其是社会知名度较高的明星主动去起诉一个以网络昵称示人的用户,更具有普法价值。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均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更是详细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当该网络用户的文章以他没沾毒品把我头砍下来你说这个状态不吸毒简直就是扯犊子等明确指向性的语句,必然会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吴亦凡产生恶劣的印象,从而导致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的降低,损害其名誉。当然,吴亦凡等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于社会舆论监督需要有开放、包容、克制的态度,但并非无限制的忍让,尤其是在吴亦凡不堪其扰发布了辟谣公告后,被告仍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布上述言论,可见其具有了侵权的主观恶意,采用了侮辱、诽谤的方式,所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已经终结,但却难说谁是赢家,因为双方都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财力,这背后的无形损失更是难以统计。前段时间,歌手薛之谦也不堪被吸毒的恶意谣言,主动去派出所验毒自证清白,甚至说出了我薛之谦从来不吸毒 任社会监督 若有虚言 当众自尽的悲凉誓言,可见动动手指轻松就能散布的谣言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多么巨大。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及时通讯的网络工具如微博、朋友圈等等层出不穷,言论也越来越自由,但言论自由应当要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不危害国家安全等等为前提,这也是如梭名句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内涵。我们在此呼吁,请不要造谣侵害他人名誉!同时我们也在此呼吁,被侵权的人们,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吧!
文/南京分所 高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