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支付宝“互相保”(现升级为“互相宝”)
前不久,支付宝将互相保升级为互相宝,相互宝将不再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自支付宝推出互相宝以来,已经有超过1200多万的人加入了互相宝,相信很多人都对互相宝存在疑问,互相宝到底是什么?互相宝有什么用?互相宝有没有法律保障?接下来小编从法律层面浅析一下支付宝的互相宝。
互相宝(互相保)乍一看和国内现下很流行的互相保险很像,互相保险是舶来品,发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主要组织形式包括互相保险公司、互相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交互保险社。互相保险公司在国外普遍存在,相关的法律研究已经比较成熟,我国第一家互相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互相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从此互相保险也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也是时下社会热点之一,互相保险对我国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
但是支付宝推出的互相宝与互相保险存在很大区别,小编认为其不属于互相保险的种类:
第一,互相保险中,成员之间通过签署合同缔结联系,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而互相保的广大1200多万会员则不享有上述的权利,上述权利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享有;
第二,互相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模式,其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互相保险不存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区别,而互相保中,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是保险人,所有的会员责任被保险人,会员互相承担的保障金实质上还是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金。
从上述论述不难得出,互相保仍属于保险法范畴,本质上看相互保是传统人寿保险的一种变种,所以互相保适用于《保险法》来规范和管理。1200多万的会员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之间依旧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关系,一旦发生某个保险争议,会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主张权利。但前不久支付宝将互相保升级为互相宝后,相互宝将不再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也就意味着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不再是保险人,仅由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互相宝的性质也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