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近年来,火腿肠里加了苏丹红、某奶粉添加三聚氰胺、某饭店被查出使用地沟油等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关的报道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食品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如果稍有不慎,都可能危害到人们的饮食环境,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近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处非法加工凤爪的黑作坊被查处。该加工工厂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在加工鸡脚时更是非法使用工业双氧水等原料。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食品级双氧水在食品生产中被允许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在制成成品前应该清除,如果清除不掉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工业用双氧水,化学性质极不稳定,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较强的漂白和防腐功能,在加工鸡脚的制作过程中,添加工业双氧水后能快速洗出骨头内的血水,让凤爪看上去白白胖胖。然而,食用工业双氧水可致癌,加速人体衰老、诱发心血管疾病等,因此严禁用于食品加工。
笔者认为
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需结合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具体认定。在刑法分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中,其中对于没有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的严重情节的,按照此节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如果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就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加以处罚。现实生活中散布在地市以下的村镇或者是小县城的小作坊加工地有很多,这些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厂商规模虽小,危害却大。就刑法惩戒的角度而言,这些小作坊规模十分之小,如果说销售金额五万,恐怕许多厂商都不能达到此标准,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往往是行政处罚居多,而行政处罚的力度远不及刑罚的威慑力。
食品安全问题既关乎人们的健康,更关乎整个国家。从立法的角度,一方面,应当运用法律对侵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达到惩罚的效果;另一方面,刑法与食安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加强两法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衔接,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从执法的角度而言,各地方政府以及相应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范围,增强监管频率,同时突出重点区域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法条指引
一、《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