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症,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就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予以探析。
一、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二、农民工如何讨薪
1、行政投诉。
若农民工遇到拖欠薪水的情形,可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是实践中常常忽略但效果显著的途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对此问题建立了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如今,我国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对建筑企业是极具威慑力的,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便捷方式。
2、司法救济。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农民工可就薪资拖欠问题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现实中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情形更多的牵扯到一类特殊群体,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工头。一种情形是包工头被欠薪导致其带领的农民工被欠薪的,鉴于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另一种情形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这时农民工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除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领域企业落实资金政策的监管之外,对广大农民工而言也需增强法律意识,以免吃了不懂法的亏。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郑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