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06年7月5日,联想集团宣布,已经顺利完成了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的企业。十年后,据《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16年度)》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仅有76,298个,而据《工人日报》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已达8078.8万户,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占全国各类市场主体的比例不超过0.088%。
一方面,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之少,而另一方面,是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的确,企业年金的建立需要用人单位多列一笔额外的支出,但是更多用人单位对企业年金望而却步的原因是不了解该制度。究竟企业年金能在当代的经济管理体系下发挥怎么样的作用?而这项制度又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些什么?
二、企业年金概述
1、概念
企业年金,在我国早期发展阶段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亦对企业年金的概念作出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3、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应按照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则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4、限额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5、运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6、领取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三、企业年金建立的意义
从国家层面来说,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然而由于历史惯性等原因,该项制度设计一直处于合理的构想之中,未全面推行落实。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减少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所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推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工作的重大制度安排便顺势而出。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改善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构筑良好的社会氛围,反观用人单位,该制度的建立也标志着企业福利薪酬制度趋于完善,有利于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体现着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的树立。除此之外,该制度还能让用人单位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着实让双方享受到摸得着的优惠。
四、企业年金建立的程序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如下:
1、企业确定建立企业年金意向;
2、成立企业年金执行小组或管理委员会;
3、确定受托模式,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4、把企业年金方案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
6、企业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7、受托人选择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8、受托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委托合同;
9、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和登记号;
10、凭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在托管银行开立该计划账户;
11、企业按方案规定日期开始向指定账户供款;
12、投资管理人开始进行企业年金投资。
五、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由于企业年金运作过程的复杂性、涉及当事人众多,其牵涉的法律关系种类也很多,如下图:
A、劳动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企业年金建立的基础,因为没有这一层劳动法律关系,就无所谓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B、集体合同法律关系
现行的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企业年金后与职工产生什么法律关系。但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除此之外,2016年6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更是直接把企业和职工订立的企业年金方案,用企业年金专项集体合同来指代。
因此,应认定企业年金方案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或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并且依据上述办法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C、信托法律关系
作为委托人的用人单位与作为受益人的职工和受托人之间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是企业年金运作中的核心法律关系。因为该层法律关系具有破产隔离机制等特点,所以在资金运作、风险控制中,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强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同时因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人,因此,这一层法律关系实际上也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D、委托代理关系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代理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将其账户管理、资金托管、投资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在这些方面更为专业的代理人行使,可以做到基金运作专业化、优化资源配置。
E、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对企业年金运作的监督检查,保障着企业年金运作过程的合规以及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只是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我国企业年金法律体系中尚有待完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张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