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官员在25日的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会议上称中国对于可回收品的进口限制已经极大地中断了全球废金属供应链的运转,废金属不是回收再利用了,而是被废弃了。美国认为中国过快改变规则使相关行业无法及时进行调整,中国似乎正在违反WTO义务,要求中方立即停止有关政策。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华春莹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这名美方官员将中方正当合法举动上纲上线,说中方似乎正在违反世贸组织义务,这是非常虚伪的。难道美方对华限制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就是正当的,而中国依法限制洋垃圾进口就是违法的吗?禁止洋垃圾入境是中国依法享有的权利,美方官员就此表达的所谓关切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原料不足,我国开始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同时,为加强管理,防范环境风险,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体系。早在2014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2017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完整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参考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708/t20170817_419811.htm
目前我国对于洋垃圾的处置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刑法中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其构成条件只能依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认定,具体实施起来比较困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对于走私洋垃圾的行为我国执法力度不够、分工不明确,就算依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处罚,也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处罚过轻,与其走私洋垃圾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让更多的人有恃无恐。
笔者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完善洋垃圾储存、分离、处置和回收等过程,健全洋垃圾进口的管理体制,在加强洋垃圾回收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的同时,积极加快各环节的科学立法,做到各环节、各部门执法时均有法可依、有法可罚。同时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协调多部门配合执法,深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