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中国城市报》就横店圆明新园于北京圆明园而言是否构成侵权采访岳屾山律师。如下是正文:
横店圆明新园 噱头大于价值?
中国城市报记者 张亚欣
待到开园时,让地球人都来!横店影视集团创始人徐文荣老先生在横店圆明新园开园仪式上盛情而自信地邀请大家前来观园。横店影视集团耗资300亿元按1:1的比例原样在浙江横店仿建的圆明新园自开始兴建以来,其受到多少关注就滋生出了多少争议。
号称斥资300亿打造的横店圆明新园真的做好开园准备了吗?不可否认,走进横店圆明新园的确有股古色古香的味道扑面而来,然而记者在游园过程中听到不少游客抱怨:这也太粗糙了吧?地上随处可见建园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土渣和碎石子,让游客顿生粗糙之感也情有可原。售卖旅游纪念品的商铺临街而立,虽然遮掩在一个个仿古建筑里,但浓厚的商业气息仍旧不逊色。
横店圆明新园景区的经典主要有四处:新园(即万花园)、水幕表演、冰雕馆、动物标本馆,每处售票价格为人民币280元,若四处都游览一番的话仅门票费用就高达1000余元。
显然,圆明新园的门票价格在现有的5A景区中偏高,其价格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呢?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徐文荣助手金顺峰曾表示圆明新园价格制定的依据来自圆明新园建设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建筑用料成本。但其说法是否具有官方效力和国家认可还有待考证。
据记者了解,一般景区的门票价格由景区管理局自行制定,但要申请当地旅游局审核并得到批准,记者就此采访了横店圆明新园所在地东阳市旅游局,该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横店圆明新园不算A级景区,所以不归东阳旅游局管理,门票价格制定标准要问物价局。
记者随后又致电东阳市物价局,但一直到记者截稿前此电话都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徐文荣在横店启幕盛典答记者问时指出他毕生最大的文化梦想便是恢复被称为万园之园的圆明园的原貌,因此他历经千辛万苦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在中央档案局、国家档案馆、故宫等单位和100多位横店建设圆明新园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帮助下找到了当时设计圆明园的工匠的后人们,将他们手中的设计图纸、资料等一点一点拼凑起来,又按照1:1的比例重金仿建并捐献出不少私人古董级文物,于是才有了如今面世的横店圆明新园。
仿建与重建虽仅有一字之差,便足以谬以千里。仿建毕竟不是重建,若从旅游的角度出发考虑,这样的仿建是否具有游览价值呢?记者带着这样的疑问采访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旅游营销系系主任钟栎娜。
从旅游的角度来说,只要产品对于游客有吸引力就有经济价值。早期的很多主题公园,如世界公园、中华民族村等都属于仿建,这些产品的成功证明了游客对这些产品的需要。所以,正是因为无法走遍世界,无法游览所有多民族地区才使得以上两个景区获得了空前成功。同理,因为我们无法看到圆明园真正的原貌,而圆明园在中国人心中也是一个微妙的存在:除了辉煌,还有耻辱。因而圆明园本身于游客而言有着特别的吸引力。所以,从旅游的角度出发横店圆明新园这样的产品确有其价值。钟栎娜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了客观的答复。
当被问及横店圆明新园的游览价值是否与高昂的280元门票费用等值,钟栎娜对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产品的定价是从很多方面综合考虑的,一是游客的接受程度,二是产品本身包含的内涵,三是对其投资回收以及营销运营的考虑,它的价值要看市场对这个产品的认可度以及性价比值,不能单看价格,还是等市场验证其价值更合适。言外之意,开园仅一周就讨论其游览价值是否与门票价格等值还为时尚早。
仿建,一个仿字就给人带来了不那么正宗的感觉,横店圆明新园于北京圆明园而言是否构成侵权一直以来都是网上争论比较激烈的话题,面对如此尖锐而敏感的质疑,徐文荣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圆明新园是在国家正式注册过的,如果侵权也不可能通过。
记者就此争议咨询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岳屾山首先强调:讨论是否涉及侵权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侵害的民事权益是什么?被侵权人又是谁?
从著作权角度讲,就普通建筑而言,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作品属于本法所称的作品,而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如无特殊规定或情形,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另外,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众所周知,北京圆明园始建于1709年,且已经被焚毁,即使未被焚毁也早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是,如果圆明园管理处或其他主体,基于历史资料,重新创作了被焚毁前的圆明园图纸或模型等,横店圆明园的权利人在未经上述图纸或模型著作权人的许可下,依据该些图纸或模型进行了仿建,那么则有可能侵害图纸或模型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从商标权角度讲,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他人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原有建筑结构体上已有的文字、图形等可能已被依法注册为商标,而仿建本身是对原有建筑的同比例再现,其不可能避免地会再现前述文字、图形等,此时,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在仿建以后,对该项目宣传、推广的时候,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岳屾山站在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如是说。
在横店圆明新园的启幕盛典上,徐文荣的一句话令记者记忆犹新,说到侵权问题,徐文荣面对记者们的话筒和长枪大炮给出了这样戏谑的回答:侵的什么权?一个是北京圆明园,一个是横店圆明新园,即使侵权,也侵得是皇帝的权!
那么徐文荣如此有戏剧性的说法是否合理呢?岳屾山认为:判断‘仿建圆明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仿建了谁的圆明园。是仿建了清朝被焚毁前的圆明园,还是使用了他人创作的有关圆明园作品(如图纸或模型)而仿建了圆明园?因清朝被焚毁前的圆明园已经不存在,其承载的相应权利也已经灭失,因此,很难说是侵权。若是使用他人以圆明园为内容另行创作的作品(如图纸或模型等)进行仿建的,且该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或模型作品等,仿建行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有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