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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诉某技术公司、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北京某研究院(以下称甲研究院)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四川某公司(以下称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成项目合作协议2017年11月,丙公司向甲研究院转账支付1亿元保证金。同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转账支付预付款5000万元。

2017年12月,丙公司向甲研究院送达《关于退还壹亿元保证金的函》,内容如下:2017年11月,甲研究院、乙公司、丙公司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丙公司已经于2017年11月转账支付研究院保证金1亿元。现经三方论证,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三方同意终止项目,申请退还保证金1亿元,请将保证金1亿元于2017年12月转账退还。同日,甲研究院通过支票向丙公司退还了保证金1亿元。

乙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分18笔共计向丙公司退还保证金4170元。

后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判令甲研究院、公司连带偿还830万元的开办费及其资金占用使用费2.判令甲研究院、公司连带支付已退还保证金和开办费的资金占用使用费513.本案诉讼费用由甲研究院、公司共同承担。

甲研究院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赵茂律师,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丙公司退还8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即甲研究院不支付任何费用,胜诉。

办案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研究院就乙公司收取的5000万元款项中的剩余未退还部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已经就涉及甲研究院的事项处理完毕,丙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甲研究院认为主体不适格。丙公司与甲研究院及乙公司三方于2017年11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已经在签署协议前向甲研究院支付了1亿元保证金,2017年12月公司向甲研究院发送关于归还1亿元保证金的函,提出终止项目合作,解除项目合作协议,并要求甲研究院退还保证金,甲研究院对终止事宜认可,且立即根据该函于2017年12月全额退还了保证金,至此丙公司与甲研究院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及未处理纠纷,甲研究院也未收到丙公司支付或他方代替丙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也没有逾期退还保证金,丙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的相关款项与甲研究院无关。据甲研究院了解丙公司诉称的款项,实际属于其与乙公司的经济往来,与甲研究院无关,甲研究院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代理、连带的关系,丙公司起诉甲研究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丙公司向甲研究院主张归还本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丙公司与甲研究院、乙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及退还保证金的函中,均无利息的任何要求,且在实践中,若合同顺利履行,保证金是无需退还的,丙公司要求甲研究院退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没有依据,甲研究院在收到丙公司关于退还1亿元保证金的要求后,便将全额退还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无权再就相关事宜向甲研究院主张任何权利而且项目合作协议仅属于框架协议,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各方将来能否就具体合同达成合意,具有不确定性,各方应自行承担磋商成本,三方共同同意终止项目的合作,未签订后续具体合同,在20天的洽商期间,即便丙公司有利息损失,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甲研究院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