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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诉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3月,某报社在其网站某普法栏目引用已生效且公布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41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其中的涉案人员曲某的名字做化名处理。但曲某认为某报采用其化名而隐去其真名的行为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等权益,给其带来不利影响。

后曲某诉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诉求为:要求被告某报社作出恢复原告名誉和消除影响的声明。变更后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报社将原告的某信件全文及某判决书全文在网上公布以消除影响。

某报社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曲某的诉讼请求即被告行为并无不当,胜诉。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问题是被告在刊登生效文书内容以及隐用当事人真名是否侵犯原告权益。我方认为:被告在网站普法栏目所刊内容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引用真实案例以案说法,并依照行业惯例为避免构成侵权隐用当事人真名,且裁判文书网对所有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该判决书内容。同时被告引用该判决不存在任何恶意篡改或捏造其他内容,故原告所诉的相关判决内容与被告无关,被告刊登的生效法律文书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既存的权益被告无义务为原告自诉的内容其其他无关文件进行刊登、报告。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曲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