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石油公司与高某于2003年3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高某承租某石油公司坐落于平谷区某加油站的两间门脸房,租赁期限为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租金为3000元/年。2006年2月租赁期限到期,高某即应腾退并返还房屋,但高某却未搬出一直居住至今,且自2019年3月起再没有向某石油公司交过租金。
某石油公司因此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起诉高某,提出诉求如下:
1、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
2、判令高某向某石油公司支付所拖欠的2019年3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租金7583.33元及利息491.45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LPR计算);
3、判令高某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某石油公司,同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从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腾退返还之日的占用费;
4、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全部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1、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2、高某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租金7980元及租金利息;3、高某须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某石油公司,同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从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腾退返还之日的占用费;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全部承担。
即某石油公司的诉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胜诉。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及“费用如何支付”两个问题。首先,对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问题。我方认为:一方面,被告从2019年3月起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某石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双方无书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也均有权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基于高某违约的事实及双方之间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某石油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其次,对于“费用如何支付”问题。我方认为:高某自2019年3月起再没有向某石油公司交过租金,高某除应支付该欠付租金外还应支付因拖欠产生的利息。因我方主张解除合同关系,故应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而解除之后则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解除合同、高某应支付租金及其部分利息、占用费并返还房屋。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