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润滑油公司曾欠付某炼油化工总厂一批货款,后该笔债权被划转至本案原告某润滑油厂,因某润滑油公司未依法年检,1998年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某润滑油公司的主管部门为A公司,A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本案被告某销售公司。2007年左右被告依法将A公司注销。原告认为在A公司未依法对某润滑油公司债务进行清理的情况下,就被被告注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00多万元。
某销售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屾山律师、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润滑油厂的诉讼请求,某润滑油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润滑油厂能否要求某润滑油公司的主管部门A公司的主管部门即被告承担其货款损失”。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故某润滑油厂无权要求某润滑油公司的主管部门A公司的主管部门即被告承担其货款损失。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某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