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与某销售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在其履行发货义务后某销售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货款约4427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某国际贸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加盖某销售公司印章并由某销售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的买卖合同,以及加盖某销售公司印章的收货确认函。
某销售公司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屾山律师、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销售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销售公司未收取涉案货物,故驳回了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销售公司是否应向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主要应诉观点为:
某销售公司未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签署涉案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销售公司也未收取涉案货物,亦不存在付款义务。诉讼过程中某销售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某国际贸易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相关证据上的某销售公司印章、签名均不真实,进一步佐证了我方观点。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