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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技术学院诉某图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某职业技术学院与某图书贸易公司签订《图书销售合同》,由某职业技术学院从某图书贸易公司处购买三类图书,合同约定某图书贸易公司保证图书没有权利和实物方面的瑕疵。因某职业技术学院未依约付款,某图书贸易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而某职业技术学院则以某图书贸易公司提供的图书不符合约定为由,另案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图书贸易公司为其调换图书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某图书公司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某职业技术学院为原告的案件,岳成所指派翟格民律师、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职业学院的诉讼请求,某职业学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图书贸易公司所供图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是否构成违约”、“某职业技术学院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诉讼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某图书贸易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已依约交付图书并经过某职业技术学院的验收,某图书贸易公司不存在违约。

其次,某职业技术学院提出的损失没有根据。某图书贸易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图书,无违约行为。某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因图书问题导致申请本科院校失败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与某图书贸易公司无关。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