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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诉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仇某于2009年向被告卞某汇款30万元,委托其成立公司。被告卞某收到款项后依法开办了某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仇某为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卞某为公司监事。后某咨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仇某认为该30万元是借款,要求被告卞某返还并支付利息,后起诉至法院。

被告卞某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仇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委托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仇某将涉案30万元支付给卞某,卞某按约定开办了某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故双方之间是委托投资关系。虽然仇某主张双方构成借货关系,涉案30万元为借款,但双方并没有形成借款的合意,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同意将该款项转化为借款,故仇某无权以借货关系为由要求卞某归还涉案款项。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仇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