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拍摄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影片,A公司投资120万并享有影片20%的收益,双方共同享有影片的著作权。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影片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但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投资款120万元及10%的固定收益。《补充协议》签署后,B公司并未依约支付第一期款项60万元,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诉讼中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补充协议》。
A公司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李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60万元及利息。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以下主要观点:
A公司享受固定收益是以让渡涉案影片著作权为代价的,《补充协议》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B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B公司与案外之间的争议与A公司无关。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60万元及利息。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