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陶某自某艺术中心公司2003年成立之初即入职工作,历任制作部主任、总经理等职位,某艺术中心公司于2007年与陶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陶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终止。陶某在职期间,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项目提成两部分构成,项目提成按陶某与某艺术中心公司签署的提成协议计发,截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某艺术中心公司仍欠付陶某三部电视剧的提成439万元、违约金43.9万元。据此,陶某于2016年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陶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陶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陶某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仲裁及诉讼,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李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艺术中心公司向陶某支付片酬合计423.4万元、违约金28.3万元。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艺术中心公司是否应向陶某支付项目提成费及应支付的提成费是多少”。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主要观点如下:
陶某提交《职员聘用合同》、剧组预算及《个人住宿及护士补助费包干协议》等足以证明双方约定某文艺中心公司应向陶某支付项目提成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应根据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