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茶厂与陕西某茶业公司双方约定,陕西某茶业公司在茶厂处分批采购黑毛茶,货物由茶厂送货上门,运费由茶厂承担,货物总价为不含税价,货到付款,以陕西某茶业公司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
自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茶厂根据陕西某茶业公司要求分别于2017年7月29日、9月5日、9月24日向其共发货3次,货款合计为1556685元;陕西某茶业公司向茶厂结算货款合计627000元。剩余货款929685元,茶厂多次催要,陕西某茶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2019年9月份陕西某茶业公司让茶厂再次发货,茶厂于2019年9月3日按陕西某茶业公司要求向其第4次发货,货款301935元,但是陕西某茶业公司仅于2019年9月10日向茶厂支付了100000元就不再支付,第4次货款现欠201935元。之后茶厂多次协商借款事宜,陕西某茶业公司均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成讼。
某茶厂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贾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结果如下:
1、被告陕西某茶业公司欠某茶厂货款本金为1131620元,约定利息为50000元,本金及利息总额为1181620元。茶厂自愿同意由被告陕西,陕西某茶业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余款项581620元;2、如被告陕西某茶业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全支付茶厂款项60万元,茶厂有权就被告陕西某茶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要求一次性清偿,并且申请强制执行;3、刘某茶厂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下余未交付的2920公斤茶叶(详见2019年9月3日的入库单中注明的精选后的付品)交付于被告陕西某茶业公司住所地;4、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陕西某茶业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
办案总结
本案中我所律师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本案最终是通过调解解决,解决纠纷有多种方式,在其他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但诉讼的缺点也很明显——时间长、经济成本高、风险大、冲突激烈……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其他合法解决方式,律师建议先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实在解决不了时,再选择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贯穿始终,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决定是否建议当事人调解解决,如果能调解解决,不仅能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还能减少风险、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