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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某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阶段)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小学通过招投标,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校部室楼建设项目发包给了该建筑公司,后该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项目主体、二次结构、装饰及竣工验收扫尾施工等六项劳务分包给了该劳务公司。

2020年4月。杨某到涉案项目工地工作,同年4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杨某在给外墙三楼顶部粉刷墙面时,由于脚手架木板脱落致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当日,杨某被工地工作人员送往陕西地矿医院抢救,诊断为:腰1椎体及腰1、腰2横突骨折等,因伤情较重于当天转入陕西省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体爆裂骨折、左肘关节骨折并脱位双侧尺骨冠突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等,住院治疗29天,于2020年5月18日出院。建筑公司先后垫付急救费、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护架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9885.98元。劳务公司在此期间否认与杨某存在劳务关系,且拒不支付杨某受伤后产生的各项费用,杨某经多次协商未果,因此,以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某小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杨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贾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劳务公司按8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193225.12元;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劳务公司赔偿原告杨大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驳回原告杨大成的其余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本案中我所律师是建筑公司方的代理律师,针对杨某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某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要想分清三方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各方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厘清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某小学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本案中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也是劳务公司不认可其与杨某具有雇佣关系,从而无法协商解决,导致杨某提起起诉的。那么查明杨某与谁建立雇佣关系?由谁承担雇主责任?成为本案焦点。

本案中小学系发包方,其通过招投标程序将该校部室楼建设工程承包给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该项目工程主体,以及二次结构及装饰部分劳务分包给同样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根据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抹灰工程包含在劳务分包项目之内,而杨某系在对该工程外墙抹灰时坠落摔伤,可见杨某是在完成劳务公司劳务分包事项时受伤,雇主责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劳务公司系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程序合法,并且建筑公司与杨某并未建立雇佣关系,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学是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涉案项目承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公司,且并未直接与杨某建立雇佣关系,因此小学也不是赔偿主体。

另,杨某在其受伤过程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劳务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和小学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