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简述
原告:北京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节目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策划、录制及后期制作《****KRKPL》节目,被告向原告支付节目制作费1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制作合同的约定完成节目制作工作后交付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寄送发票。根据制作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节目制作完成后,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后60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全部节目制作费,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节目制作费。双方协商不成,形成纠纷,原告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节目制作费合计人民币1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北京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深圳分所指派李嘉、闫寒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案件判决(调解)结果
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并出具了调解书。其后原告顺利拿到了节目制作费用。
办案总结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并按期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标的,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款项。合同标的不大,且法律关系简单,本案难点在于证据的搜集和举证,虽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委托合同上面没有日期,无法确定具体签订期限。履约过程中,全称沟通均为微信沟通,交付标的也是通过电子邮件,交付标的合格并且经过使用等证据均需要通过手机或者网络截图,给原告方组织证据和举证造成一定一定困难,且开庭前原告不愿出示手机原件出庭举证,给本案造成一定的胜诉风险。好在被告当庭态度较好,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成功调解。本案迅速解决,算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