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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陈某民间借贷案

代理律师:桂福林

案情摘要

2018年2月2日,陈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张某以转账方式提供借款,同时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收到借款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款项,但是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仍尚有42000元为偿还,张某多次催要无果。

后张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求为请求陈某偿还本金42000元及以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陈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张某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止实际偿还之日之,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陈某负担。即法院支付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胜诉。

案件总结

本案对于偿还本金基本上是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利息我们能否主张,能否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息,我们从以下进行了答辩,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但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有42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仍拒不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