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扬州某公司与郯城县某公司存在长期购销关系,后郯城县某公司向扬州公司发出证明一份,告知扬州某公司业务往来及应收应付账目户名变更为临沂某电力公司。截止到2019年3月7日,临沂某电力公司共计欠付扬州某公司货款1443800元。
扬州某公司遂委托我所南京分所代理此案,南京分所指派高鹏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
被告拖欠的货款14438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不付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元及案件受理费8900元。
案件总结
被告为国有企业,诉讼难度较小,很多时候国有企业拒不付款不是因为企业资金不充足,而是由于企业付款流程上的手续文件不充足,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国企甚至会主动要求原告起诉,用判决书、调解书来作为付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