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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萍与王某红、南京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王某萍与王某红、南京某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后于2019728日王某红组织多人到王某萍工作处百凤堂艺术馆以拉横幅、高音喇叭功放等方式对王某萍进行侮辱、谩骂。经民警制止后,又于2019109日开始,纠集数人连续几日在百凤堂艺术馆门口辱骂王某萍,引起了周边商户、居民及路人的大量围观,严重侵害了王某萍的名誉权,并给王某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王某萍遂委托我所南京分所代理此案,南京分所指派高鹏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参加诉讼。

高鹏律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向原告书面道歉。2、判令被告在南京市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预期经济损失20000元。证据方面主要从以下两点组织,一是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比较直观的证据有现场的照片及手机录像、监控视频。二是证明原告在社会中享有较好的声誉,其中包括多个慈善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王某红应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且该书面道歉内容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扬子晚报》或《现代快报》刊登一次。

2、被告王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萍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为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名誉权案件,当事人对办理结果比较满意,被告也如期履行了判决书判决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