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南京分所高鹏
案情简介
丁某因经营需要,陆续向焦某借款19.38万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焦某多次催要,丁某一直未归还。
后焦某诉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丁某立即归还焦某借款本金19.3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9.7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以4.7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以4.8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焦某委托岳成所南京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分所指派高鹏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焦某借款本金19.3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7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以4.7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8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焦某已付利息1万元)。胜诉。
办案总结
虽然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过,但通过将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还是给了他一定的压力,从而愿意与焦某进行协商,进而撤回了对其的诉讼请求。因此今后对于这种情况还是应当为当事人全面争取权益,而不是预先就作出了让步的筛选。
具体到案情中,利息应当尽量约定清楚,否则通过倒推的方式很难得到完整的支持,好在本案的两张借条中有逾期每天罚款5000元的约定,相当于有了非常高的利息约定,所以法官最终对有这样表述的借条进行了顶格的逾期利息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支持我方诉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