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南京分所戴晓婷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1日,杨某因购买某公司股权,向周某转账五万元,委托周某代为购买某公司的股权,由周某进行具体操作。现杨某认为周某欺骗其交易,要求周某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杨某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周某偿还杨某本金人民币5万元;周某偿还杨某利息2000元;本次诉讼费由周某承担。合计金额52000元。
周某委托岳成所南京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南京分所指派戴晓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1、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因此应当审理合同的履行中的问题。杨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本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是购买公司股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特点,即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地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擅自为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2、我方当事人已尽到相关的合同义务。
杨某与某交易平台构成理财合同关系,与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杨某列我方当事人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3、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投资的风险,其风险责任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预防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元宝”类似于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