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南京分所宋静、北京总所赵茂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日,方某与张某签订了《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以每股1元,合计45万元的价格向方某转让张某持有的某公司45万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方某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张某确至今未将股权全部转让并不予办理股份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后方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方某与张某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某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判令张某退还方某人民币450000元整;请求判令张某向方某支付违约金45000元整;责任张某赔偿方某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36700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方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宋静、赵茂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判决《某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张某退还方某人民币450000元整;张某向方某支付违约金45000元;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阅卷过程中整理了相关材料,并就几个疑点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还缺的材料联系当事人尽快提供。整理好证据材料后,我们所内多次论诉讼方案。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基本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