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陈某通过淘宝购物认识被告姚某 ,相识后陈某在姚某处多次购买男女鞋,2018年10月开始,陈某支付姚某多次货款购买鞋品,姚某未能按约定交货,陈某于2019年3月开始找到姚某协商,姚某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前交付货物,如不能按期交货就返还陈某货款并赔偿陈某相应的损失,但姚某最终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交货义务。在此之后,姚某陆续返还了陈某部分货款,但仍拖欠陈某货款498400元,现姚某拒绝返还剩余货款,双方也无法协商一致。
陈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498400元(其中货款458000元、违约金40400元),并给付原告陈某上述货款利息(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总结
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姚某已经收了货款应当履行发货的义务而未发货,已经构成违约,原告陈某有权要求被告姚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