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高某某使用虚假房屋产权证明向他人借款后,由于高某某无法偿还借款,出借人无法以虚假房屋产权进行受偿,因此出借人报案,高某某以涉嫌诈骗罪被检方审查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高某某虽然使用了虚假房屋产权证用以借款,但出借人明知高某某借款后再高利出借给他人,借款无法偿还的原因是由于他人犯罪被羁押,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高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宏达律师(焦自檬律师协助办理)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为高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予以轻判。
三、办案总结
要对常见犯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及法律规定,做到烂熟于心,考量当事人涉嫌罪名是否符合案件事实,采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意见,在案件代理与庭审中对罪名是否适当应做到运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