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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近日连续的大雾霾,让北方的小伙伴们自强不敢吸,雾霾那么大我想去躲躲,再加上年底将近,相信不少朋友都计划着出境旅行。不过,近几年出境旅行的朋友们应该都听过这样的事情,就是境外旅行回国后信用卡被盗刷。如果真的遇上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结合我所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因信用卡盗刷引起的纠纷,我们跟大家聊聊。
赵先生在国内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5年年末,该信用卡在美国被盗刷,盗刷金额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赵先生当时身在国内,信用卡亦由其本人妥善保管,接到消费短信通知后,赵先生心生警惕,立即向银行反映了情况,并多次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赵先生以为自己对此次盗刷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然而,最终银行仍要求赵先生承担还款义务,自担损失。无奈之下,赵先生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免除其偿还被盗刷款项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赵先生向发卡行申领信用卡,二者之间就该卡的申领、使用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包括对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银行应对发放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并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而银行之所以负有上述合同义务,原因在于:
首先,通过银行提供的机器进行电子化交易时,只要输入了储户信息及密码,机器即视作储户本人交易,无法识别信息和密码是否系盗取,故银行对储户资金支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相应扩张至对储户信息和密码的保障。
其次,从收益、风险相一致的要求来看,进行电子化交易时,银行不对取款人身份进行书面审查,却获取了经济收益,故对潜在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和制止义务。
最后,相较于储户,银行作为经营者对其服务设施、设备性能的安全情况更为了解,亦具备更强大的力量和更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结合本案案情,赵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信用卡被盗刷当时赵先生本人并不在交易发生地,且信用卡亦由其本人妥善保管,故盗刷交易系由他人采用非法手段操作完成,说明该卡不具有唯一可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该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判决该银行免除赵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当事人使用的是信用卡,故判决结果是银行免除赵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责任。如果被盗刷的是借记卡,则应是银行赔偿当事人因被盗刷产生的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李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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