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没有就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其再审申请是否会因未及时行使上诉权而被法院驳回?笔者最近参与的一起再审案件就遇上了这一问题。为探明究竟,笔者检索了不少司法案例作为参考,发现法院可能将当事人未积极行使上诉权作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在最高法民申5409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此缺乏再审利益,故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在(2019)最高法民申71号案件、(2020)最高法民申6979号案件中,最高法院均认为,申请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申请人在二审裁判结果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的判定而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利的情况下申请再审,明显与申请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裁判逻辑也不难理解: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结果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那么,是否当事人未上诉就会导致其无法成功申请再审呢?笔者认为并非必然。首先,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来看,我国在制度规定层面并未否定未对一审裁判文书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范围为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并未针对一审、二审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分;《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一条所列举的不得申请再审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中,也并不包含未对一审裁判文书提起上诉的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经上诉而对生效的一审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则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从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文件中也可以找到支持的依据,如最高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表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另有司法案例表明,法院没有将申请人是否上诉作为裁定再审的考量因素。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275号案中,部分再审申请人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且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中也就此提出了抗辩,但最高法院没有回应这一抗辩理由,且最终作出了改判;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号案中,申请人同样未提起上诉且被申请人就此进行了抗辩,但是法院并未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权利,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了实体审理;在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823号案件中,尽管一审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还是作出了再审裁定。值得一提的是,刊载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的《可上诉但未上诉民事案件再审审查的审视与反思》一文,也对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进行了探讨。该文作者系一线审判人员,其观点值得我们参考。作者认为,应对再审申请人的未上诉理由进行前置审查,如认定其系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利的,应对其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对于正当理由的范围,作者认为可以借鉴《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一书中的观点,主要有:1.一审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致使其不知道上诉期限;2.一审后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无法上诉;3.有证据证明上诉状已经邮寄,但法院没有收到;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遭遇恐吓、威胁、人身强制而不敢上诉、不能上诉;5.有证据证明上诉期内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等。 综上,对于一审裁判作出后未提起上诉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存在争议。律师如代理申请人一方的,应当全面了解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做法,做好应对预案和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如代理被申请人一方的,既要对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进行全面实质性的答辩,又可以对方未提起上诉为由要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最后对于当事人而言,建议根据案件裁判结果认真考虑,如认为有必要,应积极行使上诉权,避免因为未上诉而影响再审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