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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路怒将你送进监狱

案情摘要

相信大家经常会看到各种路怒的视频,轻者小剐小蹭,严重的也会造成生命危险。近日看到一则新闻,成都高新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开车带妻儿前往游乐场,变道时引发另一司机不满,并遭到辱骂。随后两人在限速80公里的成雅高速上,以120公里的时速追逐竞驶,最终两司机斗气飙车致6车连撞,男子的妻子也在事故中丧生。本案在二审判决中叶某某和舒某某两人均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为何两人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来看一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所谓的危险驾驶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最终危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二者间有具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危险驾驶罪中包含以下四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追逐竞驶与本案最为接近,其他三种情形本文将不再分析。两人在限速80公里的成雅高速上,以120公里的时速追逐竞驶,反复采用低速、高速、快速变道等方式互相斗气别车,从形式上来说两人应构成追逐竞驶罪,确实没错,两人的追逐竞驶已经构成了情节恶劣的,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难看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远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当追逐竞驶行为造成比“情节恶劣”更高的条件,其追逐竞驶的行为危险性应当与放火、决水等其他几种行为相当,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追逐竞驶行为造成比“情节恶劣”更高的条件,其追逐竞驶的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其他几种行为相当,那么将按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舒某某、叶某某相互斗气,在有一定车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过反复加减车速、快速变道等方式别车,明知会对彼此车辆及周围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可控制的严重威胁、对桥上、桥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依然追逐竞驶,放任危险结果发生,造成车损人亡的惨剧,二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产生的危害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所以最终两人均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后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莫让路怒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也莫让路怒最终将你送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