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衍生出的各行各业也逐渐成为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教育、网络医疗、线上购物等行业逐渐侵占传统行业生存空间,在带给大家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众多的工作岗位。各类“吃播”、网红主播等新型职业应运而生,各大直播间也颇受消费者青睐,随着网络直播的规模逐渐扩大,也不禁让人思考,这些网络主播与其所在的公司是否为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网络主播的身份性质?我们来看一个江苏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2020年2月,胡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胡某在供应链公司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每月基本报酬为7000元,另根据直播带货销售额结算收益。胡某每天工作6小时,直播时间按供应链公司的排班表执行,直播货品为供应链公司经销的服装类产品,货品价格由供应链公司确定,直播工具由供应链公司提供。胡某于2020年6月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供应链公司应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供应链公司不服,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胡某从事的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供应链公司提供,工作时间由供应链公司安排,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供应链公司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不能仅通过合同判断。本案中,虽然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劳动者有每月基本报酬,根据销售额计算提成,工作时间固定,直播场所,直播内容均由公司安排,因此,即使加入了电商元素,也没有改变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人身依附性的特征,仅是将线下销售转为线上而已。因此,法院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