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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如何选?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中的“管理”是个综合性的概念,管理不仅要执行遗嘱、保管遗产,还要处理跟遗产分配有关的各项事务,其宗旨是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个人财富种类已经不再限于房产、车、存款这类传统财产,股票、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等经营性财产逐渐增多,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继承和遗产分割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

一、遗产管理人主要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主体是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1.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都是被继承人信任之人,否则被继承人是不会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立了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因某些原因无法履行管理义务的,或者遗嘱执行人先行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取报酬。所以,社会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职业遗产管理人为社会提供专业遗产管理服务。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共同担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方面,由于继承人人数较少,没有必要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或者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管理遗产继承人;另一方面,经协商未能推选出合适的管理人,则继承人应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按照以上的选任规则,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案情介绍】

赵某与配偶陈某生育一子赵大其(被申请人)。陈某去世后,赵某与沈某结婚,婚后抚养被申请人赵大其,并生育两子一女,即赵小新(申请人)、赵银其(被申请人)、赵兰英(被申请人)。沈某于2010年2月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于2012年9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沈某、赵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09年赵某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村XX号房屋被征收,其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赵某因拆迁获得建筑面积153.1平方米的安置房及现金补偿款292,614.28元。在安置房选房前,沈某、赵某两人去世。因被申请人赵银其与本案申请人、其他被申请人在该安置房的分割份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拒绝办理选房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遗产管理人制度系新设制度,依法可适用《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结束前均可设立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公平、顺利的实现遗产流转。本案中,因遗产继承人无法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作为遗产的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不仅增加了安置单位的保管责任,还不利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因此,为了对赵某、沈某之遗产进行妥善处理,应当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或推选遗产管理人。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故经本院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由本院指定赵小新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遗产的保管,亦能更好的维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之职责。

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于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还需了解以下几点:

1.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任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也应该适用该规定,由被继承任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提起诉讼的主体:除了包括继承人外,还包括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法院在确定的时候一般会综合考量候选人的能力水平、公信力、根据遗嘱等文件考量被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是否有利于遗产的保管以及处理遗产的便利程度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