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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2018年,小王以60万元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小王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同年,小王与小张结婚,婚后小王一直用个人工资进行还贷。202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此时房产市值120万元,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还贷20万元。小王称房子是他婚前买的,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并且一直是他自己还贷,所以房子是他个人所有,不应该分给小张。小张则称房子虽然是小王婚前买的,但是为了婚后二人共同生活的,也当该有她一份。那么房子到底该如何分呢?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已经对不动产分割进行了规定、解释。首先,小王虽然是用个人工资还贷,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的个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当认定为小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此,在离婚时,小张理应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其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金额=(共同还贷20万元÷购买时房产价款60万元)×离婚时房产市值120万元=40万元,故小张应获得20万元的补偿。

综上,我们认定一方是否能获得补偿的时候,首先应确定,婚内是否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或者该方有没有用个人财产进行还贷,只有这样,在离婚时才能因此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