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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57例)| 借款近十五年 律师助力客户获得本息支持并全额执行到位

A某与B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3、4月,A某通过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方式分三次向B某出借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月利率为2%。期满后,B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自2009年4月1日起,B某未偿还的前一年本金和利息均作为下一年的本金(即本息滚动结算),并继续约定利息:2009年4月1日起月利率2%,2013年4月1日起月利率1.8%,2016年4月1日起月利率1.5%。期间双方经过多次结算,B某每次都向A某出具新的借条。

2022年8月18日,经双方结算,B某又向A某出具了借条,确认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欠付本息人民币566.8万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66.8万元,2023年6月底前偿还150万元,2024年12月底前偿还150万元,2025年6月1日前偿还200万元。

但B某并未按约偿还,A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因借贷关系持续近十五年、历经多次结算换条,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复利的合法性及利率上限的适用标准展开。因借款期间跨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多次修订,不同阶段的利率上限应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此外,多次结算并出具新借条的法律性质认定(是“本息滚动结算”还是“重新确认债权”)亦为重要争点。最后,因借贷关系持续时间长,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也成为被告的主要抗辩方向。





代理意见与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从证据固定、诉讼时效、利率计算三个方面构建诉讼策略:

1

证据基础扎实

多份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

本案借款发生于2008年,时间久远,但A某完整保留了历次结算的借条,从2009年至2022年,每次结算换条均有书面凭证。代理律师将全部借条按时间顺序整理成表,清晰展示了40万元本金如何通过近十五年的本息滚动结算形成566.8万元的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

诉讼时效问题

换条行为构成时效重新计算

本案借款发生时间久远,诉讼时效是核心风险点。但A某多次要求B某就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并出具新借条,B某每次均按约出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2022年8月18日B某出具的最后一份借条及还款计划,构成诉讼时效的再次重新计算,时效风险已有效阻断。

若债务人不同意出具借条,则债权人应通过能够留痕的方式(如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款,以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

区分不同阶段的利率标准

本案的利息计算需要严格区分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可按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适用起诉时(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

关于复利的认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未偿还的前一年本金和利息都作为下一年的本金”,即本息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双方据此连续多年结算换条。代理律师主张,该多次结算并出具新借条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连续确认,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在原借贷关系上简单累加利息。法院最终在法定利率上限范围内支持了本息合计的诉讼主张。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B某向A某出具的多份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可按当事人约定计算,之后的利息应适用起诉时LPR四倍即年利率14.6%的上限标准。

判决如下:


B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A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6月27日的利息为1,416,140.27元;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 的标准计算);


驳回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A某负担9,655元,由B某负担21,145元。

一审判决



B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仅偿还本金40万元及2022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B某负担。

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B某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律师协助A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全部款项。

2025年3月4日,执行法官联系代理律师,要求计算截至当日的执行案款数额及明细。律师当天完成计算,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发送法官。B某于2025年3月11日支付全部案款。

至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三个阶段,委托人A某的债权最终全部执行到位。








办案启示



1


借款凭证的完整性是维权的基础

本案借款发生于2008年,时间跨度近十五年。A某能够最终胜诉并执行到位,最基本的原因是完整保留了历次结算的借条。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全部借款凭证。

2

诉讼时效问题不可忽视


诉讼时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本案中,A某通过定期结算、要求B某出具新借条的方式,使诉讼时效多次重新计算,有效规避了时效风险。若债务人不同意换条,出借人应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留痕方式进行催款,以中断诉讼时效。

3

利息计算需严格区分阶段

2020年8月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分水岭”——此前适用年利率24%的保护上限,此后适用LPR四倍(起诉时约为年利率14.6%)。代理此类案件时,需分段精确计算利息,既避免主张过高不被支持,也避免遗漏合法利息。

4

律师的专业服务贯穿审执全程

本案中,律师的服务不仅涵盖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还包括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阶段——计算执行案款数额、与法官沟通、协助执行到位。从起诉到执行完毕的全流程服务,才是对客户权益的完整保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郭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