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从原每年11天改为每年13天,其中春节增加1天、劳动节增加1天。此次修改将对企业用工管理产生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员工薪酬计算方面。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单位安排员工在新增的法定节假日(农历除夕、5月2日)加班,也应当遵守该规定依法向员工支付至少工资300%的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制的周期总工时减少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此次调整后,年度工作天数从250天减少为248天,即365天(全年天数)-104天(休息日天数)-13天(法定节假日天数)=248天。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以年为周期的,总工时从2000小时减少为1984小时(248天×8小时/天);以季度为周期的,总工时从500小时减少为496小时;以月度为周期的,总工时从166.7小时减少为165.3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工作时间超出规定工时的,超出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延时加班费。 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单位安排员工超过周期总工时工作的,也应当遵守该规定依法向员工支付至少工资150%的加班费。 三、法定月度最长工时减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248天×8小时/天+36小时/月×12月)/12月=201.3小时/月。 四、月计薪天数不受法定节假日天数变动影响 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及《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据此,劳动者月计薪天数不受本次国务院增加法定节假日天数决定的影响,仍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法规引用: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孙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