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中国新闻网 | “打拐‘买卖同罪’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岳运生主任接受采访

2024年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岳主任就“打拐‘买卖同罪’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发表法律评论。

近日两起拐卖儿童案引发关注:10月25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死刑;10月30日,《失孤》原型郭刚堂之子被拐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哪些行为会被判定为参与拐卖?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买卖同罪”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行吗?

一、拐卖的卖方和买方在法律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构成犯罪。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是所谓的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例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原则上来说,收买罪与其他后罪应数罪并罚,例外是收买罪加拐卖罪,则只以拐卖罪论处。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是否要实现“买卖同罚”,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赞同买卖同罚的人通常认为,对买家与卖家同罚的主张,利于从源头上消除拐卖儿童犯罪的经济动因,即没有买就没有卖。不赞同买卖同罚的观点主要认为贩卖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收买,因此不能“同罚”。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通过“买卖同罚”就能遏制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将收买行为视为拐卖行为的源头。

上述观点各有道理,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买”的处罚也确实轻于“拐卖”。对此,我个人认为,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部分地区的现实情况,以及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而目前立法仍然以最大程度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主,针对拐卖行为的打击重拳出击,对于没有其他犯罪的收买行为则从轻处罚,这样确实会更有利于解救部分妇女儿童。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完善和普法工作的发展,也许将来对于收买行为的处罚会进一步加重,但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何种力度进行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进而确定,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