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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丨“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将面临什么后果?”岳运生主任接受采访

2024年8月16日,中国新闻网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岳律师就“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将面临什么后果?”进行法律分析。

据媒体报道,在福建厦门某学校任教近5年的小陈老师称,自己在产假期间接到学校的考核通知,并因其排名靠后被学校公示解聘。小陈老师认为学校的解聘决定违法,故拨打12345反映相关情况,且表示或将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后该学校校长又表示,未考虑到小陈老师处于哺乳期,解聘的做法确实欠妥当,故同意在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小陈老师。

至此,本事件有了较为妥当的解决,但由此也引发很多人的思考,职场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如果单位辞退处于前述特殊时期的女性职工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岳律师分析,女职工所处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在劳动用工领域被称为“三期”。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员工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要求,例如产前检查时间需要计入劳动时间、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值夜班、依法享受产假并可申领生育津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还可享受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仅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等。

具体到这个案例而言,小陈老师虽然是编外教师,但该学校因其处于哺乳期,考核排名靠后而作出解聘决定,不仅仅违反了这一“限制解除”的规定,同时也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提到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相违背,是比较明显的“违法解除”。遇到这种情况时,“三期”女职工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