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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丨“如何看待网民诽谤国乒被刑拘?”岳运生主任接受采访

2024年8月12日,中国新闻网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岳律师就“如何看待网民诽谤国乒被刑拘?”进行法律分析。

最近,北京警方一则警情通报引发关注。29岁的贺某某在巴黎奥运女单决赛后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刑事拘留。对此,有网友表示,“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也有网友指出“整治饭圈刻不容缓”。从法律视角,该如何看待此事?

岳律师分析,公众人物虽然处于公众视野,但同样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网民在互联网发表言论都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上发表诽谤公众人物的言论,导致公众人物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的,在民事责任层面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行政责任层面,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利用互联网诽谤他人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涉嫌诽谤罪,属于犯罪行为:
第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到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的。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诽谤类案件,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受害人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但是,如果该诽谤行为同时还存在着“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司法机关有权主动介入处理。 
针对这起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行为,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尚不清楚受害人是否报案,有可能公安机关是主动介入进行处理的,这是对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人格权利进行保护的一次有力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