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近日,中国乒乓健儿的球拍在巴黎奥运会期间被外国记者踩坏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假如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工作、旅游、探亲期间,随身携带的贵重财产被“歪果仁”损坏,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呢? 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对于侵权人是外国人,但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内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侵权人是外国人并且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国外的,我国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会谨慎适用“适当联系”原则,认定的“适当联系”需与第一款列明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等管辖连接点相当。因此侵权人是外国人并且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国外的,也难以通过适用“适当联系”原则建立管辖连接点。 最后,关于发生在国外且侵权人是外国人的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约定,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的,适用该经常居所地法律;既不存在协议约定,也没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所以出国在外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财产,一旦发生意外,很可能得适用国外当地法律,需要诉讼的,应通过国外法院诉讼解决。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刘佳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