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近40名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的判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威某集团等赔偿吉某集团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案件介绍 吉某集团(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吉某方”)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方”)工作。2018年,吉某方经调查发现,威某方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即推出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部分底盘零部件与吉某方研发设计的底盘零部件完全一致。 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约21亿元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温州公司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吉某集团、吉某研究院和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并就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应该如何分析判断,以及如何细化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等,进行了充分说理和裁判。事实上,如果被诉侵权人违背技术研发规律,能够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话,那么,此时被告侵权的可能性加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被诉侵权人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吉某方下属的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威某方显然具有接触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而威某方没有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本案证据也能够证明威某方非法获取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经过整体分析,判决认定,威某方以显著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且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可能性极大,除非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应当认定为构成侵害技术秘密。这种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的方法,避免了权利人因技术人员跳槽、技术复杂和信息庞大等陷入举证困境,提高了司法效率,确保了判决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意义深远 1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 严格保护:该案判决体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通过高额的损害赔偿和细致的停止侵害责任规定,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该案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充分考虑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不仅对侵权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也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2 促进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 激励创新:通过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该案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这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维护市场秩序:该案判决明确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即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石。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社会影响与国际影响 社会公众教育:该案向社会公众展示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通过这一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教育,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国际影响:该案再次表明了中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对于国际社会而言,这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形象和地位,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技术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 尽管“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展示了我国在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果,是历史性的突破与进步,但技术秘密的保护仍然是一个复杂且持续的挑战。 1 举证难度大: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非公知性,权利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2 侵权手段隐蔽: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复杂,给打击侵权行为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企业困惑 实务中,经常遇到企业咨询,在面对技术成果的保护采取哪种措施最有效?技术秘密&专利? 1 技术秘密保护: 优点:技术秘密的保护期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保护期限长,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取代理论上可实现无限期保护。技术秘密保护的费用通常较低,无需公开技术内容,不会为竞争对手提供利用机会。 缺点: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法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他人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2 专利: 优点:专利技术具有明确性,专利授权具有权威性,专利保护具有垄断性。专利可以垄断利用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再向其他人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垄断利用的竞争优势。专利一旦授权即可持续占有,权利相对稳定。由于专利权利要求清晰,保护范围明确,便于确定专利侵权行为,通过相关法律保护,保护力度较强。专利的公开可以彰显企业的创新能力,为企业树立良好品牌形象。专利具有来自官方授权的权威性,经过官方审查的稳定性等优势,使得专利比较容易获得风险资本的青睐,也方便通过专利质押获取银行信贷。 缺点:申请专利必须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向社会公开,并允许任何人检索查阅,将会给竞争对手以利用的机会。部分发明创造无法实现专利保护的待遇,因为专利授权的要求较高,有的发明创造创新性较低,虽然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却难以取得专利保护。某些领域的发明创造,被排斥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无法通过申请专利取得保护。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又未获得专利,申请人不仅没有获得专利的垄断保护,反而有偿地(因为申请专利时还要支付申请费用和代理费用)向竞争对手公开了自己的发明创造。专利授权时间较长,比如,发明专利申请,顺利的情况下约2-3年,实务中可能更久;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约4-6个月左右。不仅花费大量人力、时间成本而且不适应技术或产品的更新速度。 建议 1 基于技术的保密性角度:如果技术容易被反向工程或竞争对手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那么专利保护可能更合适;如果技术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并且企业有能力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那么技术秘密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2 基于技术的生命周期考虑:如果技术的生命周期较短,或者市场竞争激烈,那么专利保护可能更有利于企业在短期内获得竞争优势;如果技术的生命周期较长,那么技术秘密可能更有利于企业长期保持技术优势。 3 从企业的战略目标出发:如果企业的战略目标是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来获取收益,那么专利保护可能更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如果企业的战略目标是通过技术创新来保持市场竞争力,那么技术秘密可能更有利于企业保护核心技术。 4 评估成本与收益:申请专利需要支付申请费、年费等费用,并且需要公开技术内容;保护技术秘密需要采取保密措施,并且可能需要支付保密费用。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成本和收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护方式。 总结 企业请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权衡技术秘密和专利的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技术成果保护方式。 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技术秘密的保密协议、保密制度、保密审查流程等,以确保技术秘密的安全。同时,企业还通过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保密意识等方式,提升员工对技术秘密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企业或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技术秘密的保护,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网络安全防护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刘丽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选择采用技术秘密和专利相结合的方式,对核心技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对外围技术采取专利保护,以实现最佳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