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这一刻》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出游前退团 旅行社为何要扣6000多元?”进行法律分析。
眼下正值旅游旺季,洪女士夫妇原计划今年6月27日跟团出境游玩一段时间。谁知计划赶不上变化,临出发前家中老人病危,只能取消行程。6月11日,洪女士向旅行社提出退团退款,本以为按照合同应该扣除总额的5%,也就是1790元的费用,没想到旅行社却提出要扣9000多元,后来又改为扣除6500元,包括机票、大巴、座位费、住宿费等项目。
然而,洪女士向航空公司核实后发现,旅行社并没有为她购买机票。不只机票,当洪女士要求旅行社提供酒店住宿费用和大巴费用的扣款凭证时,旅行社也没有出示。
岳屾山律师表示,按照《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旅行团出行前解除合同,旅行社需要在扣除掉必要的费用后,将余额予以退还。所谓必要的费用,一般指已经实际发生并且无法返还的费用。具体哪些必要的费用已经产生了且无法返还,需要由旅行社提供扣款凭证,并说明无法返还的原因,否则应该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