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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任董监高职务与解除劳动关系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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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任董、监、高职务

与解除劳动关系 要点分析


编者按

之前我们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认定问题》一文中,分析了董监高与公司关系问题。

各类董监高人员中,部分人员涉及一个很核心的问题,就是“解任董监高职务”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要点分析

Analysis

涉及这类问题的人员包括:兼具董事、监事身份及劳动者属性的人员,及被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这些人员,解任董监高职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基于《劳动法》享有的解雇权与其基于《公司法》享有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权虽有牵连,但并不冲突,也没有必然的一致性。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具有双重身份属性。解任其职务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解任董监高职务具有无因性,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职权,而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依据、制度依据及事实依据三者的统一。

董监高被免职的情况下,虽然免除了《公司法》赋予其的职责,但是《劳动法》的义务仍然约束双方。由于这种约束是对公司的约束,公司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免除职务的董监高如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说免除职务后如何对董监高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这时,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适用已经从《公司法》过渡到了《劳动法》,后续公司则要从员工管理的角度考虑解决问题的思路。

作为劳动者,其相关的劳动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但劳动合同的履行亦非一成不变,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合同进行合理的变更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从劳动法角度来说,公司任免董监高应视为公司对相关岗位人员的人事变动,解任董监高职务则可以视为对其岗位进行变更。


合规建议

Advice

针对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的问题,进行上述讨论后,梳理实务中高发的相关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规建议如下:

Part.

1

董监高可以与公司之间签署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当董事辞去职务或者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解任其职务时,劳动合同将视为期满终止。


Part.

2

如果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已经签署了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制定制度,对于这几类人员主动辞职及被解任的处理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可以考虑与这几类人员约定岗位调整,并在实际操作时充分与人员进行沟通协商,保障调岗的合理合法性。最终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则调整其工作岗位,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用工管理。


Part.

3

为确保公司议事机构决议的有效性,公司应当特别注意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公司不能通过议事机构滥用职权解除与董监高的劳动关系,针对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监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结合实施情况,与董监高解除劳动关系。


总结

Summary

解任董监高职务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公司治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公司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范,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尊重双方权益。

在解任董监高职务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公司应进行严格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查来降低法律风险。这包括对任免程序和条件的审查、对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的审查以及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的评估,确保任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解任董监高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确保决议的有效性。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员工权益,必须慎重对待,严格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避免因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李晓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