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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浅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股市日趋成熟,但蚕食中小股民利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导致股民因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亏损,股民因而将虚假陈述行为人即上市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该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通常成为决定案件胜败的重要因素。
  一、 因果关系的认定
  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二、 因果关系的排除
  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上述第四款中提到的市场系统风险是排除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证券业通常理解,市场系统风险是指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的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这种风险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例如,自2008年年初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中大部分股票均出现大幅度跌停现象,这一现象一般可以视为市场系统风险。市场风险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被上市公司一方用来作为抗辩事由。
  综上所述,因为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案件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砝码,所以广大投资者在准备提起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之诉时,务必要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准确判断,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争取更大的胜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