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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谴责“3.14”暴力事件,坚决反对“藏独”

2008年3月14日,拉萨市区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不法分子对拉萨市区主要路段的公共设施实施打砸抢烧,焚烧过往车辆,追打过路群众,冲击商场、政府机关,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当地的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这次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激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和严厉谴责。
经有关部门调查,这次暴力事件是由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煽动,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制造的。
针对这次事件,我所在4月11日的例会上组织全所律师讨论学习,从法律及律师执业的角度分析了此次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所律师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打砸抢烧分子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具体的处罚将由司法机关依据个人的具体犯罪情况采取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当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这也是法制文明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作为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自己的政治立场和社会责任。
这次暴力事件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和复杂的社会背景,其破坏西藏稳定和制造分裂的图谋十分明显,这样的暴力事件是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能容忍的。我们反对分裂、爱好和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
我们相信,在中央的领导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全有能力维护西藏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秩序,维护西藏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