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将进行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请岳成所各位执业律师将律师执业证准备好,如果律师执业证中没有可以盖章的地方(律师执业证中的备注页不能盖章),请提前将律师执业证和一张2寸照片交到总所行政室,我们将统一到司法局为您换取新的律师执业证。并请各位律师在2008.4.7---2008.4.14期间将律师执业证交至总所行政室。本次年检费专职律师2500元,兼职律师1200元,和律师执业证一同交至行政室。另外如有律师要缓注的,请填写申请,但也需要将律师执业证交至行政室。本次年检律师应当及时完成40课时的业务培训,若课时未达到标准,请及时参加网上培训或在注册时提交可以折抵培训课时的其他证明材料;(律协负责培训课时的联系人:李煜泽 电话:58575562)
具体通知如下, 附件:缓注申请格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办理
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定于2008年4月7日至5月31日进行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方便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工作对象 北京市司法局管理的本市辖区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外省(区、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及全体执业律师。 二、年检注册工作时间 按照市司法局要求,3月31日至4月4日为各律师事务所准备阶 段,4月7日至5月31日为办理阶段。 三、年检注册工作标准及暂缓注册的相关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以及暂缓注册的标准详见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四、年检注册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3月31日至4月4日) 各律师事务所在准备阶段应当及时弥补各项管理工作的漏洞,达到年检注册标准。对《北京律师管理平台》(http://xkyw.bjsf.gov.cn)上的本所各种信息进行核对,保证网上各类信息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注册情况相符合。如发现网络信息有误差,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补充、修改: 1、各律师事务所核对、补充本所的网上信息和律师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结合本年度年检注册,将本所网上信息和律师基本信息补充完整,尤其是律师的政治面目及党籍信息,务必填写完整,否则将影响到本所年检注册。 2、律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注册应当于5月15日前到所属区县司法局上交本所外地进京执业律师的《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附件2)。 3、如需要修改仅市司法局律管处才有权修改的基本信息,事务所应当持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联系人:满宇峰、刘丽俊、陈玲,电话:58575661/5672/5626); 4、如有律师调动手续未在网上办理的,调入所及时与调出所联系,上传信息后,持调动人员执业证和调动申请表,调入所在朝阳、西城、海淀区的,请到这三个区县的北京律协律师服务中心办理,调入所在其他区县的,请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联系人:朝阳律师服务中心,王君,电话:85961136;西城律师服务中心,王鹏,电话:66136550;海淀律师服务中心,史小磊,电话:51192595;北京市律师协会,付杨,电话:58575598); 5、律师应当及时完成40课时的业务培训,若课时未达到标准,请及时参加网上培训或在注册时提交可以折抵培训课时的其他证明材料;(联系人:李煜泽,电话:58575562) 6、如有关于新律管平台网上操作的问题,请联系和利时公司。(联系人:冀利斌、秦炜,电话:58575527) (二)年检注册阶段(4月7日—5月31日) 1、网上初审 (1)经过准备阶段核对,符合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4月7日开始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年检注册栏目提交年检注册申请。 说明:年检注册申请即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请用word或者txt文本文档编写),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以下信息: ①事务所地址、电话、所有律师名单; ②事务所如果在外地或者外国设有分所,应当写明分所名称、地址、电话和分所所有律师名单; ③律师事务所相关情况有无变更,包括地址、合伙人、律师的调动情况等; ④业务活动,包括业务开展和受理的典型案件等情况; ⑤执业纪律,包括事务所和律师有无投诉以及投诉的处理情况; ⑥财务管理,包括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缴税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年检注册栏目律师人员登记表中填写注册情况和是否更换律师执业证。 ①系统默认注册情况为“注册”,事务所如有拟缓注或者注销的律师,请在注册情况中进行相应的选择。 ②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更换律师执业证。 是否更换律师执业证的标准:注册章已盖满的律师执业证必须更换(执业证备注页不能加盖注册章)。 (3)工作人员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网上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时间,请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网上要求的时间来现场办理年检注册;初审不合格,网上告知不合格的理由,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改正后再次提交年检注册申请。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即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后,协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初审结果)。 2、现场审核(办理地点:北京市司法局办事大厅,事务多年检和律师注册需要同时办理) (1)律师事务所年检 律师事务所持下列文件到律师协会办理: 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相关信息一致); ②审计报告(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协会将重点审查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事务所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将不能通过年检); ③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缴纳凭证(银行划帐单据复印件); ④网上下载打印的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和律师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事务所公章); ⑤事务所如果在外地或者外国设有分所,需要提交设立分所的批文复印件。 特别提示:律师事务所网上初审合格后,可以打印律师事务所人员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在打印列表后,通过年检注册前,其账户为冻结状态,不能进行任何事务申请。 工作人员将以上材料与网上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通过年检”章,律师事务所年检手续完成。 时限:即时。 (2)律师注册 律师事务所持下列文件在律师事务所通过年检后在律师协会办理律师注册手续: 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登记表; ②全部律师执业证(排列顺序与律师信息登记表顺序一致); ③如未完成培训课时,需提交折抵培训课时的证明材料。 ④需要更换执业证的律师本人证件照片一张(两寸全新照片,背面写上律师姓名) 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律师通过注册。 在办理注册时,各律师事务所如有律师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暂缓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暂缓注册申请和律师事务所意见;(暂缓注册申请格式详见附件); ②申请人律师执业证。 时限:即时。 在办理注册时,各律师事务所如有律师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注销申请和律师事务所意见;(注销申请格式详见附件); ②申请人律师执业证。 时限:即时。 3、缴纳会费并领取律师执业证(办理地点:北京市司法局308房间) (1)工作人员出具缴费通知单,律师事务所持缴费通知单、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缴纳会费(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会费缴纳标准自行计算会费缴纳总额并打印支票,或者携带一张空白支票,由协会秘书处财务部工作人员计算会费缴纳总额并打印,两种形式均可,各律师事务所自行选择)。 (2)会费缴纳标准: 团体会员会费:市区律师事务所10000元人民币/家,远郊区县律师事务所5000元人民币/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远郊区县律师事务所指的是注册地在城八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会费:专职律师2500元人民币/人,兼职律师1200元人民币/人。 时限:即时。 (3)领取律师执业证,全部年检注册手续完成。 时限:即时。 特别说明:因本年度有部分律师需要更换执业证,又由于新执业证的制作和盖章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当场取走不需要更换的执业证,而需要更换的执业证请各律师事务所办完年检注册手续两个工作日后到协会309房间领取(309房间电话:58575579)。 特别提示:年检注册完成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该事务所用户自动解除冻结状态,可以进行其他事务申请。 五、公告 (一)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受市司法局委托将分批对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公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局将予以公告注销。 1、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2、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3、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 注意事项: 一、关于年检注册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 为了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议律师事务所在3月31日—4月4日期间,不要再提交新的事务申请。3月31日前提交的申请事项和新的行政事务申请,请律师事务所通过年检后再办理。 二、关于集中年检注册期间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年检问题。 在集中年检注册期间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网上初审、现场审核和缴纳会费的程序进行备案,但不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关于集中年检注册期间的律师调动问题。 为了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顺利完成年检注册工作,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准确,拟转所的律师应当在集中年检注册开始前办理调动手续,在集中年检注册期间,拟转所的律师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时方可办理调动: 1、拟调出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均通过年检; 2、拟调出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均未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检注册申请。 四、关于律师暂缓注册、注销。 1、各律师事务所如有暂缓注册或者注销的律师,在办理年检注册时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和执业证,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事务所年检和所属律师注册。执业证丢失的请在现场审核时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执业证作废声明; 2、律师事务所可以决定是否给所属律师注册,对于决定不予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年检注册栏目律师人员登记表中选择“注销”,并在现场审核时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书面说明,同时,事务所不得以不予注册为由阻挠律师转所; 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年度如果计划申请暂缓注册或者注销,应当先按照市司法局相关规定办理退伙手续后,再办理暂缓注册或注销。如果因为合伙人退伙导致律师事务所不足三个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补足合伙人之后再提交年检注册申请; 五、关于执业情况证明。 因注册章盖满需要更换执业证的律师,请妥善安排工作时间,换证期间将不出具执业情况证明。 六、年检注册期间北京律协联系电话。 4月14日前,联系人:杨宇,电话:58575606 4月14日至5月31日,电话:58575481/82/83/84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年检 通知
发: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08年3月28日印发
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暂缓注册申请
******律师事务所:
本人2008年度因 原因 申请暂缓注册 个月,请批准。
本人签字:
日期:
律师事务所意见
主任签字:
日期:
(事务所公章)
说明:1、请写明律师暂缓注册原因的具体事项;
2、暂缓注册期间为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以整月为单位递增,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2008年度北京市律师注销申请
******律师事务所:
本人2008年度因 原因 申请注销,请批准。
本人签字:
日期:
律师事务所意见
主任签字:
日期:
(事务所公章)
说明:请写明律师注销原因的具体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