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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的法庭上

在公开的法庭上
转载自1988年6月25日《人民消防报》
作者 陆茫
北方城市加格达齐。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高悬庄严的国徽。
6月14日,被指控在一年前的“5·7”特大森林火灾中,犯有玩忽职守罪的秦宝山 ,被两名法警押进被告席的铁栏内。
8点30分,审判长李春禄面对几百名旁听的群众,告知被告人秦宝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秦宝山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均表示不回避。法官左侧的辩护人——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成、松花江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真坐在漆成黑色的高靠背椅中。
首先,检察机关宣读起诉书,指控45岁的原漠河县公安局防火科副科长秦宝山,在1987年5月7日古莲林场发生的森林大火逼近漠河县西林吉时,率领县公安局消防中队的3台消防车,从情形危急的粮库、油库、物资库和商业商品库房一走而过,致使大火烧毁物资库存放物资的仓库两座,损失190多万元,秦回到县城,又让三台消防车定位在其家属住的36居民区周围,往住宅及外围易燃物上打水,让战士抢救他家物品,找来两台推土机将自家周围推出隔离带,任大火蔓延,只保住他家居住的一栋房和其后的两栋房。公诉人认为秦宝山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到严重的损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审判长问秦宝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认为属实不?
秦宝山立即回答:“不属实。”
庭审调查开始,首先是被告人说明自己是消防科的工作人员,对起诉书提到的副科长一职,他至今还没有见到命令。法庭当即翻阅案卷出示了干部任免呈报表,表里拟报秦为防火科科长(副科级),但还没有得到上级的批准就被逮捕了。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内容,一一询问了被告人,接着,宣读了有关消防监督人员的职责的条文及32份证言,出示了物证照片,两名证人也出庭作证。被告人对一些证言和照片持否定态度,认为有些证言相互矛盾,有的证言根本不实。
秦宝山在回答法庭的提问时说,他在去四库和返回县城的一切行为都是正确的,没有违背消防条例的规定。其理由是:7日晚6点,大火进县城前,他主动骑摩托车赶到县防火指挥部向王、陆两县长提出四条建议:把所有的油罐口都加封石棉被,调所有油罐车拉水堵截西山大火、动员人力到西山打防火线、请求图强林业局派消防车来增援。县长表示赞同,前两条当时落实给能源公司张经理,他则奉命带消防车到西山打水截火。二、他后来奉公安局李洪彬命令去保贮木场,赶到时已经晚了,场区一片火海。三、在无法保护贮木场的情况下,他与消防中队的领导研究决定保四库。当时物资仓库大门锁着,库内外无火,他限令库墙外几十名欲逃的外地民工扒掉三栋易燃的帐篷。接着驱车奔向粮库,粮库外西山坡小树和杂草已被大火一扫而过,库内外都无明火,库内有不少人在现场守护。当时,距这里3公里的县城一片火光,根据战斗条例,他同中队领导决定返城救人。同时也对油库和商业商品库做了相应的安排。四、返回县城是对的,是为了救人,使用推土机、消防车停放的位置都是为打通道,疏散被大火围困的人口。战士饿了,从别人家拿东西是犯法的,只能从自己家往外搬罐头、毛毯、大衣和铝锅,给战士解决吃的和盖的,当时家中的彩色电视机、缝纫机、洗衣机却没让战士往外搬。他住的房子是公房,不是私房,是推隔离带留下的,不是专门保护的。他率队进城后,不仅打通道路,疏散了大批群众,还扑灭了县招待税务局、检察院、邮电局等建筑的火灾,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火灾损失和人员伤害,在危急时刻,他不是有罪而是有功。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公诉词中说,秦宝山在“5·6”大火中置国家财产于不顾,保护自己的住宅,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是为人们深恶痛绝的,这种掺杂个人行为的渎职行为已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渎职犯罪的危害,这正 是秦案区别于一般的玩忽职守案的一个突出的特点,也正是法律追究的原因所在。
辩护人和公诉人意见相反,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的辩护。他们说,公诉人指控秦宝山犯有玩忽职守罪是无根据的。到四库还是离开四库是一名指挥员在没有上级可请示的情况下根据火场情况有权作出的决定,因为当时四库没有着火,当然可以去已经着火的县城,秦宝山带队及时回城是正确的。至于在秦离开四个小时后,物资库被火烧了,应当由这个单位的领导负责,不能把190多万元的损失的帐算在秦宝山的头上。返城后,消防车停的位置是正确的,为救人而疏通道路不是为了保自家,从他家里拿东西是给战士吃的和盖的,因为没有后勤供应,战士又饥又冷,这样做是没有过错的。
辩护人说,被告人不具有玩忽职守的特征,完全是客观归罪,秦宝山不是罪人而是功臣。在当时的大火情况下,秦是带着消防车来灭火的,不是检查防火的,因此不能用《消防条例》第26条的消防监督人员的责任和权利来追究秦为何不留在四库布置检查防火,从而查他玩忽职守的问题。辩护人说,这是“外行人办案,不懂消防法规,拿不是当理说”,如果他们在四库不回来,置全县城人民于不顾,那才是玩忽职守。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大大小小50多个无罪辩护的意见进行了答辩。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计算应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做出鉴定的问题,公诉人说根据有关法规认为,漠河县物资、机电、保险三个部门所做出的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有法律效力的。
辩护人要求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传新的证人到庭,以证明“往其家住宅及其周围可燃物上打水”是哪台车?谁打的水。法庭认为已不需要。辩护人说应该实事求是地提取证据,很多能证实被告无罪的证据没有提取,起诉书和诉讼词有多处不实之处。对公诉人曲解国家消防方针,职责被告没有在“5·7”火灾救火过程中实行“防消结合”的说法,辩护人提出异议。
辩护人要求法庭对秦宝山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失聘请专家进行科学鉴定,他们认为此案涉及到消防灭火的专门知识非常强,鉴定结论是此案为不可少的证据之一,必须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科学鉴定方能最后正确下判。对这个要求法庭当即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定。
公诉人和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秦宝山是否有罪进行了5个小时的辩论,使原定庭审时间延长了半天。法庭秩序良好,旁听者认真。
秦宝山在最后陈述中详细地讲述了自己从四库返回县城的一系列行动都是正确地履行职责,说自己不是有罪而是有功。他说:“今天站在庄严的法庭上,站在你们面前接受审判的正是‵5·7′特大林火中拼命救人救火的人”,“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我今生今世永远也不服!”“我再次严正要求法庭对我们5月7日当晚整个扑火救人的一系列战斗部署和安排,是否符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是否符合‵火场指挥原则和灭火战术要求′,究竟存不存在指挥上的失误和不力?请求聘请消防专家进行现场技术鉴定,以最后认定我究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后,审判长宣布,法庭会认真考虑各方面的意见的。15日13时58分,法庭审理结束,秦宝山被戴上手铐押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