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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公平竞争有关的具体商业条件规定

WTO与公平竞争有关的具体商业条件规定

WTO规则内容庞杂,除协定本身的文本外,还有四个附件,包括21个领域的28个协定、协议和31个决定,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在与公平竞争有关的具体商业条件等方面,WTO也作了许多详细的规定,以消除扭曲竞争的行为。如GATT1994第6、16条有关倾销与补贴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以倾销或补贴的方式销售商品。否则,受损害的进口国在一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程序,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补偿性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同时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此外,经WTO授权,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目前,WTO成员在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投资措施等几乎所有贸易环境,如要采取任意性、歧视性或保护性的有关政策,都要受到WTO规则的严格制约。

一、GATT中的竞争政策

在GATT的制定过程中,虽有若干代表提议设置条文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各国对处理这种行为的方式有不同见解,认为GATT不处理成员方公平的限制竞争行为,因而GATT中没有处理竞争的条款。而且一般条款主要是用于对贸易政策的调整,促进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使缔约方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公平的竞争条件,所以GATT的贸易政策对于公平竞争有相当的影响。

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国际贸易自由竞争的障碍早已为众所周知。因此,GATT对二者都加以严格限制,规定了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tariff concession and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不同之处在于关税不必完全禁止,而是逐渐降低。而数量限制则为11条所明确禁止。这是因为关税是透明的,各国都在竞相降低关税的比例1、关税对竞争的影响越来越微弱。数量限制对竞争的危害则严重得多。一国不管进口限制还是出口限制,都将使外国进口商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一国提高关税,外国商品只在价格竞争上受到影响,但其品质方面的竞争力尚可维持,而在数量限制上,外国商品在价格和品质上的优势地位都无法从事竞争。因此GATT17条第1款规定:“除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出口或分销,设置或保持禁止性限制,不论其采取配额、进口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这是与公平竞争的理念想背离的。然而,GATT这款设置了形形色色的例外,如国际收支平衡、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及人类生命等,将使禁止数量限制在相当程度下被排除适用,因而第13条第1款规定的配额分配的“不歧视待遇”在公平竞争上有着重要意义。

二、GATS中的竞争条款

服务业是全球贸易中发展最快的行业,1995年,全球服务贸易额达到了1万亿美元。2而GATS就是WTO中调整多边服务贸易的协定,由于服务是无形产品,其特点在于不用经过海关,政府行为对其影响极大。因而也就决定了消除服务贸易的壁垒的关键不在于降低关税,而是在于调整各国政府管理和法令的限制。GATS中直接调整竞争行为的条款主要有以下两条:
A、垄断及排他性服务(Monopolies and Exclusive Service Suppliers)
GATS基本上并不直接限制垄断,第8条第1款规定:“成员方均应确保在其领域内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会违背成员方在第2条下的义务及特定承诺。”即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如果成员方形式或实质上仅授权或设立少数的服务提供者,而且在境内相当程度地排除这些供应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就可认定是垄断及排他性服务提供者。
GATS第8条第2款规定:如果成员国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在其垄断范围外服务,参与竞争,如果该服务项目属于该成员国特定承诺的范围,则成员国有义务来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其境内滥用其垄断地位。比如垄断经营者滥用其地位对非其垄断的行业施加影响。此外,GATS第8条还规定,成员方应将其计划授予垄断的服务商品商在授权前的3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而且应他国要求,有关成员国应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政策。
B、限制营业竞争行为(Business Practice)
GATS第9条第1款确认了除第8条情形后,一些服务提供商的营业行为可能限制竞争并阻碍服务贸易,并且进一步规定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请求下应进行商谈以消除上述行为,被请求的成员国应提供公开信息予以合作,并可在国内法许可的范围内及请求订立保密协定的情况下,向请求国提供已有信息,但该成员国没有直接消除这种行为的义务。

三、TRIPS中的竞争条款

TRIPS反映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标准,是“在GATT主持成功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第一个样板。"同时,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平行进口就涉及到贸易自由与权利人垄断甚至竞争的关系。TRIPS将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GATS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条件,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在TRIPS中主要通过第39条、40条有关规定规范成员国处理知识产权授权中的反竞争行为。

第39条第2款保护“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及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信息。并且将未公开信息范围扩大为包括“向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或未批露的实验数据,并且权利人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允许而披露、获取或使用该信息的权利。这些保护大大高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40条规定了对“合同性许可中反竞争做法的控制”,“合同性许可”是与“强制许可”或“政府许可”区分,以强调合同订立主体的平等性。40条首先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很大危害,可能对贸易具有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转让与传播。因而有必要阻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接着,还进一步规定了各成员国在立法中应具体写明与知识产权有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应与TRIPS的规定相一致。同时还列举了三种应予制止的“限制性商业措施”:独占性回售条款(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禁止异议条款,强迫性一揽子交易条款。此外,还规定了各国提供相应信息和商谈的义务。

可见,TRIPS已经意识到了滥用知识产权会对贸易及竞争造成影响,但具体的认定标准还是由各国国内的竞争法来规定。因此,在WTO体制内制定国际竞争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TRIMS中的竞争条款

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5投资与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一国实施所谓“投资激励”(税收优惠)和“经营要求”(如出口要求、本地含量、贸易平衡、技术转让限制、外汇限制)等措施将直接或间接地对贸易或竞争造成扭曲。但直到1982年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案”才将投资问题摆到国际贸易谈判的议程。TRIMS第2条明确禁止当地成分、贸易平衡、外汇限制这三种限制投资的措施,但发展中国家有权暂时背离这些规定。此外,第6条规定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第7条规定成立“与投资有关的贸易委员会”,协调有关事宜,第9条规定了在WTO成立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对本协定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并考虑其修改与补充。

TRIMS的规定较为简单,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妥协。它只抽象地摒除了不合理的投资措施对贸易和竞争的扭曲或限制作用,同时没有对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做法、转移定价等行为的规范措施,因而它对国际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是有限的。

除此之外,WTO的复边贸易协定中的政府采购协议改变了GATT将政府采购排除于国民待遇之外的做法,要求成员国在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上提供最惠国和国民待遇,防止政府采购市场上的歧视,促进公平竞争,但该协定目前只有10个成员国。此外,WTO还要求国营垄断企业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政策的透明等等。

可见,尽管目前竞争条款仅适用于WTO部分的特定贸易领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国际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已经成为WTO,尤其是TRIPS与GATS关注的问题,而且WTO大部分原则性的规定与竞争法都能相互配合。这是贸易法与竞争法在促进市场自由开放的共同理念下的结果。但是也不难看出,经济的发展已在呼吁WTO体制下完整的竞争政策。


参考书目:
1、 目前发达国家关税已降至3.9%,发展中国家关税降至12.3%。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2 、同上,第346页
3 、仅保险而言,具体表现为下列必须遵守的义务:1.市场准入问题,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
(1)、任何缔约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缔约方开放其本国市场。双方还应按照有关部门范围及条款顶规定精神,就条件、限制、和计划安排达成一致;
(2)、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待遇,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
4 、参见曹建明:《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7页
5 、同上,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