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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秦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秦某、朱某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秦某、朱某向原告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为40万元,授信期限为60个月,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同日,原告与被告秦某、朱某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秦某、朱某使用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跃进街9号7单元6层1号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秦某、朱某签订《借款支用申请书》确认部分,约定被告秦某、朱某向原告申请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72.19%,确定为年利率7.49%。2018年9月12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秦某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秦某、朱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孙红晶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